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委任代訴人並無限制如代訴人為虛偽之告訴時應查明其誣告行為是否出於本人之委任而定其應負之責任
縣訴章程第九條第三項應處拘役罰金云者係指法定主刑而言
宣示刑事判決應傳原告訴人惟既不得強制原告訴人到庭自應仍准其委任代訴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