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現行法雖無宣示準禁治產之制依據習慣得為限制能力之立案惟契約既經撤銷即應依不當利得法則返還同額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