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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1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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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1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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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繼母與嗣子因廢繼涉訟判決結果繼母無處分遺產之權其訴訟拘束中之買賣行為自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