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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1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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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18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1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2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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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不服初級管轄之執行命令得向地方廳聲明抗告不服自仍可向高等廳聲明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