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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2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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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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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義子不得於所養父母自可援照廢繼規定解除關係並不許將財產攜歸本宗義子之子孫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