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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2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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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2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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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立契時載明制錢至清償時期失其通用之效力時自可由債務人任擇其他通貨以供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