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不服徵收官署處分科罰者司法衙門無庸受理
不依法貼用印花之契約薄據如於訴訟時發見者由審檢廳及兼理司法縣知事依法處罰如由司法衙門處罰於理不能向行政官署訴願故認應歸上級司法衙門受理非謂所有處分均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