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大理院統字第1146號解釋
語言
監視
編輯
←
大理院統字第114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4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47號解釋
→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刺打與嗎啡同性質之物為嗎啡之代用者應依嗎啡治罪法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