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14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4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4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4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如果被脅入夥其被脅程度顯係喪失意思自由自應依刑律一三條一項宣告不為罪若僅犯罪情節較輕祗得於未遂減輕之外再酌用同律五四條減等問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