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14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4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4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49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懲治盜匪法之罪既無處罰未遂明文該法之未遂犯自得按照刑律各本條減等處斷

  盜匪被官署追攝為人隱匿不法行為未經發覺之人尚難論以本罪但須查明有無事前幫助情形

  盜匪觸犯各條文如合於加重專條自應科以加重之罪若僅本刑相等除合刑律二六條條件外應依二三條各科其刑

  容留匪徒並有隱護情形意在資其便利者自可以事前幫助論

  供犯罪所用之物本以動產為限栽種罌粟之土地不得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