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15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5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5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5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律所稱被追攝人包括業經官署通緝票捕者而言不以現被跟蹤追捕之人為限

  明知為匪而藏匿家內供給飲食如於匪徒所犯具體事實且係知情故意資以便利俾其易達目的者應以事前幫助論

  匪徒所給錢洋若係贈與意思而顯多出伙食代價之外受贈人且明知其為贓物者並應科以受贈贓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