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21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21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21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21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畢業偽稱文憑遺失呈請補發文憑者構成刑律第二百四十一條之罪

  偽造私文書如與他人權利義務無關自不得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