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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25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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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25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25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2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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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共有人對於共有常產之一部告爭回贖非不合法其他共有人不願參加亦應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