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30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30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30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309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指摘事實其意僅在供攻擊防禦之用並未軼出訟爭事項之範圍者不能成立誣告及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