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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33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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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33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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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因碼頭涉訟之案件如未受有損害祗係確認權利者應就其所爭部分之權利據實估計其價額以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