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守志孀婦又復自行改嫁夫兄雖不能強其不嫁然如財產上及主婚權有關自應許其告爭
不服高審廳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後請求撤回應送院核辦
於承繼亳無爭執單純請求分析產業之案件則仍依其訴訟物價額以定管轄
對於私訴部分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上告亦應由高審廳逕行送大理院核辦毌庸由同級檢廳彙送
上告大理院案件不遵限期照繳訟費或不聲請救助或補繳已逾期者不在囑託調查裁判之列仍應送院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