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案件於起訴後始得選任律師辯護其在偵查中並無律師得為之行為實無職務罪言如果律師竟謂檢廳案件可以行使職務代為辯護無罪因而取得被告人之財物自屬詐欺取財若僅預訂起訴後之契約則屬懲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