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親告罪祗須有告訴權人告訴有案審檢廳即可起訴或公判本無庸告訴人到庭亦不得因其不到案即認為拋棄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