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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40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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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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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於債務案件堂諭內附加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由上級行政長官為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