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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51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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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51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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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受理之案移轉管轄時須向直接上級審判衙門聲請惟移轉應以該上級審管轄之下級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