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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51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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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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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僅為刑律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罪犯作底勾者係事前幫助之從犯自難認為首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