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大理院統字第1542號解釋
語言
監視
編輯
←
大理院統字第154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54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543號解釋
→
姊妹計劃
:
數據項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裁判未經對外宣布不生效力應另行審判若已宣布則雖僅有某人處某刑極簡單之裁判不得認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