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63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3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3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3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出嫁女逃回母家其父母兄弟因之藏匿除另有犯罪之目的外若僅因其與夫家失和暫行藏匿以待調處者自不成犯罪

  法院編製法第六十條所稱服裝不當係指奇異服裝不及備通常之服裝而言故不穿鞋襪者應包含在內不穿長衫者則否

  違警罰法四三條二款之江湖流丐本非絕對不可分惟該款既以強索錢物為條件則謂江湖為流丐之形容詞亦無不可

  違警罰法第八條所稱同一管轄地方應以區署管轄或分署而與本署劃地分轄為標準所謂分駐所若僅有派出所性質則不能依以定管轄

  刑事第二十五條情形本應以判決宣告並執行其於本案判決後發見者自應送由審判衙門決定但應注意是否與該條所定情形相合

  法院判決不為罪後如須施行感化及監禁之處分商得警廳之同意自可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