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調驗煙癮不外實施調查證據程序至於言詞辯論雖可委任代理然法院因必要情形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如傳喚不到尚得在審判衙門外實施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