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66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6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6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6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因廢鹽引為發給卹金自係賠償損失為私法上之權利如有爭執應歸普通司法衙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