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為辯駁或敘事起見公然指摘事實以至侮辱人者參照統字一二八二及一三○八號解釋辦理
重婚罪之公訴時效從其舉行相當禮式之日起算
同謀殺人或同謀強盜者亦論為共同正犯
犯人到案供述曾犯某罪如某罪未經發覺自與未發餘罪相當
於騷擾時附和助勢者應依刑律第一六五條處斷
刑律第三百十六條第二項之罪仍應依人格法益計算罪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