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拳術家之語果由於經驗或技能所得自可依法命其鑒定酌予採用唯審判官取捨證據本不受何項拘束當就案件情形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