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73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3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3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3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證人請求應得之費用無論曾否命被告預繳應先由國庫墊給若證人亦未請求雖經被告預繳亦無庸照給併應發還被告

  刑訴條例第四二四條第二項之確定事實係指原判所認定之事實而言

  命私訴人出庭應依刑事訴訟條例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准用第二百八十八條用通知方式

  刑訴條例第二十條內刑法之法字係律字之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