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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8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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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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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應依懲治盜匪條例處斷之案而縣知事誤引刑律判決者應發回原縣或其他第一審衙門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