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婚姻無效與確認婚姻成立不成立之訴依民訴例第六六八條第六六九條自應專屬夫之普通密判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