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聲請豫審案件在終結前不得撤回刑訴條例第二八七條所稱得繳回之起訴係專指未經聲請豫審之案件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