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8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8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8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8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官吏二人以上共同犯枉法贓至五百元者雖各人所得未及五百元亦應以共同正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