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科刑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不以證人鑑定人通譯各費為限凡訴訟費用規則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各費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