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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85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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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85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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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事公斷之判斷不得即為執行名義應由管轄法院依通常宣告裁判程序為之宣告始得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