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告讓受人擔當訴訟被告既不同意自不許第三人代為擔當
被告就第三人之擔當訴訟如已同意則該案判決應列第三人為原告
訴訟費用如原告一面敗訴應由代為擔當訴訟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