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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89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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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89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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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第三審發回更審之案不許撤回上訴刑訴條例第三八一條規定亦至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