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現制初級管案件暫歸地方廳辦理既可由該地方審判廳受理上訴則再議案件自以向該地方檢察廳聲請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