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1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1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1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1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對於縣知事不起訴處分之案應視其管轄之為初級或地方分別向地方或高等檢察廳檢察長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