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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4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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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4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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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折價了事應有雙方合意如就折價辦法已合意僅就折價標準不能成立合意應以原約交貨時之市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