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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1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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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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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製造嗎啡係包括含有嗎啡之物而生實害者言故以嗎啡製造丸藥仍應依嗎啡治罪法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