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窩主有共同實施行為或於實施之際幫助正犯者應以準正犯論至引線亦須照實際情形分別處斷
姦夫因姦另犯他罪姦婦未與共並犯應袛論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