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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33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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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33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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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盜匪案件第一審誤引刑律經控告審發現應適用懲治盜匪法處斷者應依劃一辦法第二之乙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