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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35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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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35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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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告訴人對於原告訴部分之判決聲明不服即屬被害人之聲明應歸檢廳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