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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1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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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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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事前同謀圖劫事後得贓雖未行劫應以共同正犯論惟傷害事主既非預知自不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