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41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1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1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1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知情代運贓物者係共同侵權行為應連帶任賠償損害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