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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2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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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2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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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宣示之判決經被害人逾期上訴應發交該縣補行宣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