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大理院統字第471號解釋
語言
監視
編輯
←
大理院統字第47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7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72號解釋
→
姊妹計劃
:
數據項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售賣或私自修理鎗枝均應依刑律第二零五條處斷持械率眾強搶已聘之婦女完娶應以略誘論罪惟得酌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