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大理院統字第532號解釋
語言
監視
編輯
←
大理院統字第53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3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33號解釋
→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省議會議員於緩刑期內並無禁充議員明文既未禠奪公權自不能禁其復充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