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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54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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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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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治安警察法處徒刑之案其上訴機關仍依通常管轄各節規定為初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