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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56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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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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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提廟產辦學雖係行政處分但僧道住持或原施主得對於聲請提撥人提起民訴